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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作品侵权纠纷频发,哪些值得注意的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1042 关键词:北京商标 社会服务商标转让
当下,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针对电影与电视剧进行二次创作(下称“二创”)的短视频,作为一大视频类型收获了很多观众。特别是热播的影视作品,其“二创”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话题量等都非常可观。如此高的热度,说明“二创”作品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泛的观众市场。然而市场火热背后,著作权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是权利归属问题。“二创”作品是指使用了已存在的著作物而创作出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等作品。“二创”可以是以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但“二创”作品不是对原有作品的简单剽窃,其应对原作品存在明显的引用及改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二创”作品的作者,因为其在改编等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和作出的独创性贡献,而成了“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人。
既然“二创”作者是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是否可以说原作者对“二创”作品就不能主张权利,各大视频平台上的“二创”短视频就不涉及侵权风险了呢?也并非如此。首先,是否拥有著作权与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二创”作者虽然是“二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创作过程中利用了原作品的内容,因此其创作和使用“二创”作品的过程,很可能侵犯了在先权利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合法权益,存在侵权风险,因此应当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另外,正如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其他人在使用“二创”作品时,除了获得“二创”作者的许可外,还应当获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次是合理使用的判断。在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第一项常被“二创”作者引用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很多“二创”作者在面临侵权纠纷时,会主张其在短视频平台上发表作品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用。然而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抗辩往往难以成立。
笔者认为,从使用目的方面来说,短视频平台为了吸引创作者,通常会对发表作品给予奖励机制。因此“二创”作者在平台上发布视频并借此获得收益的行为,很难认为只是单纯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用途。例如,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王某与某单位之间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认为,某单位将涉案侵权作品用于边检工作宣传,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故不构成作品合理使用。但其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因此在已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且表明王某的作曲者身份后,某单位可基于原目的继续使用涉案侵权作品。可见,即使是出于公共目的的使用,一般也不直接认定为合理使用,以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从使用比例上看,虽然法律很难明确划分规定一个合理使用的具体比例,但一般认为,“二创”短视频中引用原作品的部分所占比例越大,越难以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因此,例如影评类短视频的侵权风险会相对较低,而平台中更火热的解说类、混剪类短视频的风险会相对较高。如在一起案件中,某影业公司截取了广州某公司的电影《美人草》的众多片段并简单评论,上传至网络。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虽标记有《我爱看电影》,但其中主持人介绍、评论涉案作品的时间很短,大部分时间是直接播放涉案作品,不能以“适当引用”而免责。
从使用内容上看,越是涵盖了原作品的核心部分及独创性内容的“二创”作品,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影视解说类的短视频,由于其已经包含了原作品的主要剧情和人物关系,即包含了原作品的主要内容,则构成侵权的风险相对较高。如在一起案件中,上海某公司将优酷公司作品《天网行动》截取众多片段,以短视频方式上传。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短视频均系对涉案作品的选取剪切生成,且多为涉案作品的内容浓缩和核心看点,连续点击观看即可基本获得涉案作品的大致内容,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相似性,甚至可以替代涉案作品,因而认定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从以上分析可见,“二创”作品侵权纠纷不断,一方面是由于“二创”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足,另一方面,著作权交易环境的建设应当及时跟上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的步伐。“二创”作者应当及时向原作者支付费用获得授权,同时也需要畅通的许可授权渠道。另外,对于许可费用的计算,目前也没有形成较为通用的衡量方式。而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迅猛发展,将大量此类纠纷完全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显然将给司法机关造成较大的案件压力。当下,“二创”作品的著作权合规问题仍需要平台及机构各方共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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