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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名称能否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浏览次数:1132 关键词:商标 社会服务商标转让
近期,歌曲《罗刹海市》火遍大江南北,其涉及的商标问题也引发业界关注。“罗刹海市”的出处是清代文言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作者蒲松龄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清代文学家。那么“罗刹海市”能否注册为商标?申请注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著作权可以作为一项在先权利进行主张,禁止他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损害该项权利。但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作为一部古代文学作品,早已超出著作权保护年限。作品名称作为作品的一部分,是作品所表达内容的一个浓缩标题,较为短小,不符合著作权法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因素,且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作品名称受到保护。因此,将他人作品名称或歌曲名称注册为商标存在一定争议。
在笔者看来,他人将“罗刹海市”注册为商标,正当与否值得商榷。因“罗刹海市”是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的、杜撰的地域名称,就名称本身而言独创性较高。但因其作为作品名称,无法作为一项单独的著作权进行主张。而“罗刹海市”作为一首歌曲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商品化权益。为了弥补作品名称是否应当受到保护的法条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因此,“罗刹海市”作为歌曲名称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一种商品化权益进行主张,从而禁止他人注册。
此外,申请人在将文学作品名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还需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笔者认为,我国一些文学作品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内容属于全社会的文学财产,是我国文学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申请将此类文学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格外注意是否会对我国文学文化造成影响和冲击,审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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