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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刹海市”能否注册商标呢?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1045 关键词:北京商标 社会服务商标转让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目前已经有人将“罗刹海市”注册为商标,并申请了多个类别,包括服装、鞋帽、玩具、餐饮等。此消息引发了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质疑这个商标注册的合法性。
据企查查显示,“罗刹海市”已被北京一家传媒公司和上海一家珠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时间分别为2016年4月、2019年7月,国际分类为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珠宝钟表。其中,该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教育娱乐、科学仪器类商标已于2017年6月完成注册;而珠宝公司申请的珠宝钟表类商标已被驳回处于无效状态。
《罗刹海市》原是清代小说家蒲松龄创作的文言短篇小说名称。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除了“罗刹海市”,北京那家传媒公司还成功注册了“聊斋·罗刹海市”商标。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的规定,蒲松龄作为《罗刹海市》的作者,其对《罗刹海市》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的保护期则截止于蒲松龄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限制的,以“罗刹海市”申请注册商标,未造成对《罗刹海市》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侵害的,则不构成商标法所述的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知识产权专家告诉法治网研究院,一般来说,文学作品名称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个过程中,需要警惕的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罗刹海市”作为一个商标,缺乏显著性和辨识度,其实并不利于商品的后期推广和品牌塑造。
企查查还显示,刀郎(本名罗林)关联公司有北京九雨天下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商流羽文化工作室、乌鲁木齐罗林音乐创作室3家,成立时间分别为2005年、2018年、2000年。截至2022年8月,上述3家公司均已处于注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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