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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先森的韩式炸鸡”被恶意侵权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5日 浏览次数:1060 关键词:浙江商标 餐饮住宿商标转让
炸鸡店铺为提升品牌竞争力设计了商品原创标志,不料却被不良商家搭了“便车”。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被告包装厂大量印刷、销售他人享有商标权的炸鸡品牌包装盒,在自愿赔偿4.2万元之后又重复侵权,被判赔21万元。
2014年,鹏峰公司成立“三个先森的韩式炸鸡”餐饮品牌,并于2017年、2021年先后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三个先森的韩式炸鸡”文字及图片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2021年前后,鹏峰公司发现美凤包装厂(化名)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线上店铺,销售链接名称为“外卖三个韩式炸鸡先森包装盒定制手提袋彩盒”等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厂家直销”“专业定制”等字样,30天内成交2.8万元。2021年11月,鹏峰公司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标志为由,将美凤包装厂及其经营者郑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凤包装厂未经鹏峰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三个先森的韩式炸鸡”文字与图片标识的包装盒及包装袋,侵犯了鹏峰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美凤包装厂主动与鹏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承诺立即停止所有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鹏峰公司42000元,若日后再存在侵害鹏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自愿以赔偿额的五倍支付侵权赔偿款。
2021年,美凤包装厂支付完42000元赔偿款后,鹏峰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2022年4月,鹏峰公司发现在鹏峰公司撤诉后,仅关闭了线上店铺,私下仍有印刷侵权包装产品并在微信等聊天平台进行售卖。2022年9月,鹏峰公司再次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凤包装厂及郑某按照《和解协议》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凤包装厂与鹏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又继续实施侵犯鹏峰公司相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美凤包装厂应当按照约定赔偿鹏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1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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