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在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轮认定。其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但一审法院随后作出相反判决,认为“每夫”使用在“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而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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