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天津市鹦鹉乐器有限公司(下称鹦鹉公司)和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同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北方同鑫公司)、天津市森德乐器有限公司(下简森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再审判决驳回鹦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北方同鑫公司、森德公司未侵犯鹦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两件“鹦鹉”商标均属有效注册状态,是基于早期体制条件下形成的局面,即外贸企业注册“鹦鹉PARROT”商标供生产企业出口使用,生产企业在国内注册“鹦鹉YINGWU”商标在国内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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