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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浏览次数:2272 关键词:浙江商标 涂料油漆商标转让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典型案例共30件,现向社会发布。
2022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64274.7。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年2月28日,泾县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涉案专利授权公开文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泾县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理,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作出规定,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
收到咨询意见后,泾县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该系列案件一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20076353.8。另一请求人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320028054.X。以上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案件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两请求人一并向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1月2日分别立案,采取合并调查审理办案模式。该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技术专家提前介入、协同办理。
经调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2022年11月30日,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调解,其中一案达成和解,相关调解协议于2022年12月8日经法院完成司法确认。另一案由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
3.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T2绕线的铜线辅助固定夹”、专利号为ZL201710330407.4等10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产品图纸,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机侵犯其10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2022年5月17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10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并与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联合现场调查。调查中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2022年5月23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双方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160万元,并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620358253.0。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涉案产品与请求人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该局经审理认为,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衬总图相一致,涉案产品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2019年9月30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5.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陆某某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039762.6。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年6月1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3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逐项研究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执法人员在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被请求人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撤销相关宣传。
2022年6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同年7月12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法确认。
6.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10006009.X。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请求人认为上述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不知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请求人知识产权,已将全部相关产品下架,并承诺在获得合法资格上市之前,不会许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官网仅展示了涉及专利的化学试剂,并未形成真正意义的侵权行为,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上下架删除。
2022年7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经审理,该局认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CAS编号为850649-62-6、中文通用名称为苯甲酸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CAS编号为850649-61-5、中文通用名称为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两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2022年11月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两案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7.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12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主播孙某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益品萃”糖果拥有3件发明专利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采拍照和录像取证,同年1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到的3件发明专利(专利号 分 别 为 ZL201610771906.2、ZL201711041407.9、ZL200710068855.8)均真实有效,其中有2件发明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1件专利所对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相关,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许可其使用的授权文件。
2022年4月18日,桥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2067万元、并处罚款10.83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8.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杜某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130435026.X。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请求人所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损害其合法权益,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2022年2月15日和3月25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人认为,该藤椅是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产,且因销售状况不佳已停产,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由于专利权人在四川省宜宾市,与制造商、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与泸州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实现同一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缩短维权周期。
2022年4月22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主持三方调解。三方顺利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分别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确认。
9.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0818966.8。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12月2日,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疫情影响,该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2020年5月7日恢复处理。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药中国展”展会上展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并印制有被请求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该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展会上展出的产品与其涉案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结构式及CAS登记号等完全一致,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且至少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6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即使认定为许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也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展出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例外情形,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10.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580030094.6。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威海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宇光施尔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举办的某国际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期间,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受疫情影响中止,2022年3月14日恢复审理。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当事人之间曾有过多年代加工合作关系,且各方都有调解意愿,决定先行调解。由于当事人分处多地,合议组通过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借助山东省威海市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开展多轮远程视频磋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3个关联案件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当事人双方于2022年6月14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共同完成调解协议签订,随后完成司法确认。
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爱马仕”“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4580986号“爱马仕”商标是爱马仕国际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第241017号“LOUIS VUITTON”商标是路易威登马利蒂在第25类“外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月14日。第5102806号“GUCCI”商标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第25类“两件套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第75979号“CHANEL”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14日。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商标的服装,涉及“爱马仕”(Hermès)、“LOUIS VUITTON”(LV)、“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等品牌。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经“爱马仕”(Hermès)等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的网店,在网店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服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还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实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的方式逃避监管。当事人经营的网店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
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处,扣押各类侵权标识、商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0487572号“
”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
2021年8月至9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的麻将机8台,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品牌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
”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
”商标。
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逐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认为:(1)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
”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经销商;(3)当事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注册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形,损害“
”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8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和批复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万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71188号“
”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中药”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2021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1582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022年1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药罪,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调查。自2022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查扣安宫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万丸,货值金额2000万元。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75811号“
”商标、第972592号“PANTENE”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6月1日、2027年4月6日。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
”“PANTENE”“爱生活”等商标印制活动。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共36万余张,印刷机、全自动模切机、封模机各1台。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从事商标印制活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5.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385942号“
”商标、第1948357号“
”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30年4月13日、2032年10月27日。第4638026号“
”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13日。
2022年3月9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2月,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
”、“
”、“
”、“
”标志。涉案标志与“
”“
”“
”注册商标从文字图形排列、标志设计、颜色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询问3名消费者,3人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至案发,当事人经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23718.96升,销售金额共计17.4596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2022年5月26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在加油站使用侵权标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6.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洞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8634764号“洞子”商标和第3278749号“
”商标均是王某某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2月13日。
2022年7月,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1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样的店铺招牌,2022年3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年9月6日,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
”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1万元。2022年9月7日,渝中区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2年10月21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
7.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12935531号“
”商标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27日。
2022年3月11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检查辖区内一处无名工厂,现场查获印有“
”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机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认定涉案商品货值为469万余元。
2022年6月14日,惠州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货值大、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于2022年6月23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2月9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两名涉案人员对法院判决认罪认罚。
8.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26919515A号“
”商标是满景(IP)有限公司在第25类“运动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13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
”商标,并有权对产品进行真伪辨认、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年10月2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淘宝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21元的价格购进1267件斐乐系列服装,并以每件26.9元至46.9元的价格销售。网店展示涉案服装页面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品”,并未展示“
”商标,而是作马赛克处理,销售亦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交付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均清晰标注“
”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67件,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2522.3元;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为4.2万元。
2022年1月21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在网店销售侵权服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6万元。
9.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4516216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第31033869号“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陈某某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的运动鞋100双,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已销售5双,库存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经“得物”App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年1月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罚款3万元。
10.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G1407263号(
)商标是PSGGemanyGmbH(德国PSG公司)在第7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1日。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
)标识及德国PSG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
)商标近似的(
)标志。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2022年8月26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侵权隔膜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2.7万元。
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对当事人经营的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起从某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3.24万元,被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茶叶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起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2.2万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外包装上“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字形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及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4094519号“
”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商品21箱、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系列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
”(第A000001号)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2021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
”(第A000035号)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8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二)、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及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对涉案商品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
”“
”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3334个,违法经营额10万元。
2022年2月28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个、奖牌半成品2050个及模具2套,罚款15.0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另立案4起,罚款7万元。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7.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0年1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
”(第A000020号)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2月14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信息,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2022”字样或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购进空白手机壳401个,自行印制制作“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机壳共计350个,违法经营额1.93万元,违法所得5801元。
2022年3月2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8.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NGDU2021”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告,对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
”(第T2021003号)、吉祥物“
”(第T2021004号)、“CHENGDU2021”(第T2021011号)予以特殊标志保护,登记人为2021年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22年4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对四川鸥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8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价格:480-1740元”等宣传内容,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
”“
”和“CHENGDU2021”等图形,相关产品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条例第十六条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某乡某村种植40亩果园,通过在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途径,自产自销“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
”“
”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万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货值32万元。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
”标识以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提供
编辑 | 刁静
审核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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