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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小酒用“牛气冲天”被罚283万,商标侵权还是遇碰瓷式维权?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6日 浏览次数:1097 关键词:山东商标 酒精饮品商标转让
日前,酒企谷小酒因在一款牛年产品中使用“谷小酒·牛气冲天”字样,被认定侵权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天下”)的“牛气冲天”注册商标,四川成都市场监管部门对谷小酒处罚约283.55万元。
在谷小酒看来,“谷小酒·牛气冲天酒”使用“牛气冲天”是表达祝福,未构成商标侵权,认为遭遇“碰瓷式维权”。而一品天下法定代表人冯飞否认“碰瓷式维权”,还称“我们一毛钱都拿不到,对我们也没有好处”,还会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使用“牛气冲天”4个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引起争议。曾为“青花椒”案被告商家做代理律师的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认为,“‘谷小酒·牛气冲天’产品是采用了公牛形象作为包装主题,同时谷小酒在显著位置以及产品标题中明确标注了自身的注册商标‘谷小酒’,考虑到‘牛气冲天’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不高,参考最近四川省高院在‘青花椒’案件的裁判思路,个人认为‘谷小酒·牛气冲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还是值得商榷的。”
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认为,谷小酒对“牛气冲天”的使用有不同情形,如果在商品网页上宣称是“谷小酒·牛气冲天”某某款商品,这种情况可能构成了商标性使用。
“谷小酒·牛气冲天酒”产品图。 图/谷小酒微信公众号截图
涉商标侵权被罚283万元
新京报记者得到的一份由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3月24日,该局收到举报称,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中销售的“谷小酒·牛气冲天酒”侵犯了一品天下的注册商标“牛气冲天”的专用权。
经查,该“牛气冲天”商标的注册人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17660949号;国际分类为33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开胃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米酒;清酒;果酒(含酒精);烧酒;鸡尾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6日。
涉案“牛气冲天”商标。 图/中国商标网截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在未取得注册人授权或转授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小米有品商城和经营场所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执法人员经过对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小米有品商城的首期账单、中期账单、尾期账单查验和询问调查,其中,线上销售金额2436172.56元,线下销售金额399321元,“谷小酒·牛气冲天酒”的违法经营额为2835493.56元。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谷小酒处以罚款2835493.56元。
新京报记者在小米有品商城搜索“谷小酒·牛气冲天酒”,页面未显示该产品。
对于上述处罚,新京报记者3月31日致电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企业目前可能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
4月1日,谷小酒方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尊重此次处罚结果,会按时缴纳罚款。至于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在考虑。
谷小酒称遭“碰瓷式维权”
对于被处罚一事,谷小酒3月2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涉案‘牛气冲天’商标未经一品天下公司实际使用,未与权利人建立任何联系,不具有市场知名度和商誉,既不会产生混淆,且一品天下公司维权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属于碰瓷式维权行为”,并称“一品天下公司多次提出50万元‘授权费’的解决方案”。
据谷小酒介绍,“谷小酒·牛气冲天酒”是2021年年初推出的一款牛年产品,该批次产品于2021年1月12日-1月22日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总计销售额约为283万元。“这款酒就是在那个时间段销售,随后也没有再生产和销售。”谷小酒总裁办刘晓宇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
2021年3月5日,谷小酒收到一品天下发来的律师函,函告“谷小酒·牛气冲天酒”在包装上使用“牛气冲天”字样,侵犯了一品天下持有的“牛气冲天”注册商标权。3月24日,一品天下公司通过成都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上述商标侵权行为。
谷小酒认为,“谷小酒·牛气冲天酒”产品设计系其公司自有知识产权。对被指商标侵权,刘晓宇表示不认可。在他看来,“‘牛气冲天’字样系在牛年新年推出新品的描述性、装饰性使用,不作为商标使用。”
谷小酒方面还称,一品天下酒业公司“注册‘牛气冲天’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并没有基于‘牛气冲天’商标开展自有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业务,而是通过授权品牌收取授权费用”。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显示,山东、四川的2家公司曾通过向一品天下支付费用得到上述“牛气冲天”商标的使用授权,费用均为2万元。
一品天下否认“碰瓷”还将起诉索赔
“我们2015年就提出了‘牛气冲天’商标的申请,当时也不是为了‘碰瓷’”,3月30日,一品天下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告诉新京报记者,对谷小酒指责的“碰瓷式维权”说法不认可,“我们商贸公司通过和酒厂合作,授权使用我们的商标是合理的。”
至于公司是否生产“牛气冲天”相关产品,冯飞并未给予明确回复,“这个你们可以向成都市场监管部门了解。”他还称,“支持成都市场监管部门的做法,还会通过民事诉讼向谷小酒索赔,他们侵权了我们的商标,我们也利益受损。”
对50万元授权费,冯飞称,“是谷小酒和我们提出的,我们当时没有协商这个问题。”而谷小酒总裁办刘晓宇回应新京报记者称,“我们当时提了一个协商解决的意向,然后对方提了这个数字”。
涉案商标多次被申请“无效宣告”
新京报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可查询到数十件“牛气冲天”商标,而在第33类酒商品上,目前只有上述涉案“牛气冲天”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过,涉案“牛气冲天”商标也多次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谷小酒称,针对注册号第17660949号“牛气冲天”商标,他们已经委托律所分别于2022年3月4日、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与“无效宣告”申请。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一品天下共申请3件“牛气冲天”商标,国际分类均为33类,除了上述涉案商标外,其余两件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8月申请。前者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后者于2022年1月13日披露初审公告,异议期限自2022年1月14日至4月13日止,但已于3月被提起商标异议申请。
一品天下申请注册的另一件“牛气冲天”商标初审公告。 图/中国商标网截图
此外,新京报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一品天下酒业公司已累计申请注册130件商标,其中涉及“招财”“进宝”“招财进宝”“雄霸天下”“财高八斗”等吉利寓意文字的申请已被驳回。
企查查显示,滨州市一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实缴资本100万元,参保人数为0。注册地址为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905,疑似同地址企业还有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谷小酒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法定代表人为任传鑫,实缴资本为600万元,有“谷小酒”白酒品牌。据谷小酒介绍,已于2021年3月19日提交“谷小酒牛气冲天”商标的申请。新京报记者从中国商标网看到,其国际分类为33类,状态显示“异议中”。
“牛气冲天”商标能否排他使用
实际上,商标纠纷近年来越发常见,此前“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青花椒”等商标维权事件曾引发关注,有的还被列为典型案件。2022年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对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谷小酒是否遭遇“碰瓷式维权”?3月31日,去年为“青花椒”案被告商家做代理律师的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建坤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关于“碰瓷式维权”,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定义,实践中对这个名词的内涵及外延也还没形成统一的认识。现阶段,“谷小酒”的案件重点应该关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法律问题。
冯建坤说,“牛气冲天”是固有词汇,但固有词汇并不代表不能注册,实践中也存在大量的固有词汇注册商标的情况,例如“苹果”“小米”等。“是否可以注册商标,需要结合其申请的类别来看,就酒类商品而言,‘牛气冲天’并非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也不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词汇,虽然显著性较低,但注册为商标,个人认为是没有太大问题的。”
不过,冯建坤也提示,此类商标注册后,权利人商标专用权以及社会公众的正当使用权如何平衡,是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全面考虑的,“获得注册商标不代表可以阻止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冯建坤认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看是否属于标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根据公开查询显示的资料,‘谷小酒·牛气冲天’产品是一款采用了公牛形象作为包装主题的白酒,‘牛气冲天’是一种包装特定的描述。同时谷小酒在商品上显著位置以及产品标题中明确标注了自身的注册商标‘谷小酒’,考虑到‘牛气冲天’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不高,参考最近四川省高院在‘青花椒’案件的裁判思路,个人认为‘谷小酒·牛气冲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还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则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涉案商标“牛气冲天”由一品天下公司依法获准注册,其作为商标权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至于谷小酒公司申请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或“无效宣告”请求,由于这些程序还在进行中,该商标目前是属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赵占领认为,谷小酒对“牛气冲天”的使用有不同情形,从该款商品的外包装看,使用“牛气冲天”不太容易被认定为一种商标性使用,也可被解释成一个广告语。不过,如果在商品网页上宣称是“谷小酒·牛气冲天”某某款商品,这种情况可能就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一品天下的“牛气冲天”商标构成近似。因此在一品天下“牛气冲天”商标被撤销或无效宣告之前,谷小酒被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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