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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注册商标保证通过?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1418 关键词:上海商标 社会服务商标转让
最近有个朋友给我讲有个代理机构告诉他:找他们注册商标1800可以包注册通过......。她毫不犹豫找他们办理完了, 听完感觉一群乌鸦从头顶飞过,就想,商标局是你家开的啊?也替我朋友感到惊悚,办完了再告诉我。 一个商标注册的过程并不是一个承诺可以解决的,需要前期的确认产品和服务,确认在先的近似和比对法条,需要在每一个近似商标的夹缝里寻找机会。
为什么腾讯、阿里还会有那么多的商标注册被驳回?为什么他们不找你们注册商标呢?
PS:对于一些要求商标注册包通过的申请人,你觉得如果商标注册真能包过,你们还有机会吗?
腾讯、阿里商标注册驳回大盘点(4个常见驳回理由)
1、因近似驳回
关于第23032788号“蚂蚁聚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2909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32788号“蚂蚁聚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16478870号、第1809015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相关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众多包含“蚂蚁”的商标。其中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上的包含“蚂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实现了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为:阿里巴巴集团概况及相关荣誉证明;申请人对“蚂蚁金服”、“蚂蚁聚宝”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经商标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蚂蚁聚宝”与引证商标一、二“蚂蚁寻宝”、“蚂蚁夺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解锁;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互联网安全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23314155号“企鹅优品”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271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4155号“企鹅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48028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企鹅优品”的搜狗百科简介及相关网页截图;2.媒体对申请商标的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企鹅优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企鹅”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2、因不良影响驳回
关于第23250501号“阿里企业小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9398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501号“阿里企业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阿里企业小蜜”(简称“阿里小蜜”)是申请人在2015年发布的一款人工智能购物助理虚拟机器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创意来源于申请人的字号和核心商标“阿里巴巴”,系延伸品牌,具有特定的含义指向和识别性,亦与申请人之间具备唯一性。“阿里企业小蜜”的形象是“一只小蜜蜂”,不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9类商品、第35类、38类、41类、42类、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商标档案等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阿里企业小蜜”为纯汉字商标,其中“小蜜”一词作为流行语,有“情妇”之意,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9类商品、第35类、38类、41类、42类、4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关于第23457906号“我是爆裂女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4764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57906号“我是爆裂女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涉及商业机密,不宜对外公开。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判决、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我是爆裂女仆”文字使用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本案未涉及商业秘密等可不予公开情形,申请人该项请求,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3、因缺乏显著性驳回
关于第23103337号“管真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4187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3337号“管真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9类、第16类商品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更没有表示商品及服务的品质等特点,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商品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天猫TMALL.COM的相关介绍、使用材料及相关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管真宽”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商品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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