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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加盟合作后还使用原商标,会有什么处罚呢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浏览次数:1025 关键词:北京商标 社会服务商标转让
特许经营加盟当加盟方违约进行商业经营活动,被许可人解除合同后,能否就原有的店铺装饰及宣传内容继续经营呢?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甲品牌管理公司设立于南京市秦淮区,创立的“妙妙鸡架”(化名)连锁品牌在省市范围内有相应知名度。
原告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签订《授权合同书》,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浙江省湖州市某区设立、经营“妙妙鸡架”授权店。
2023年4月,原告工作人员巡店检查中发现被告冷柜存有大量排骨、掌中宝等来源不明的非原告产品。2023年5月,原告就被告使用非总部产品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整改,但被告既未下架非公司产品,亦未在原告规定期限内至公司总部就违约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发函告知被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但之后被告在经营店铺、外卖网络平台等多处仍继续使用“妙妙鸡架”商标,从事与原告服务相同的业务。
原告遂诉至秦淮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与“妙妙鸡架”相关的商业标识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共计10万元、律师费2万元。
【法院审判】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允许被告使用项目标识为“妙妙鸡架”的经营资源,给被告相关特许经营服务,并要求被告按照其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未按照约定的经营模式开展商业活动,且所售食品的原材料并非原告提供,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在原告发函要求整改后仍拒不整改,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相关标识、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畸高,故法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酌定判定违约金6万元,全额支持其律师费用2万元。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特定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以加盟商形式设立的加盟连锁店,经营者应当保证店铺的经营模式和产品质量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当加盟产品或者店铺经营模式不满足品牌授权方设立的加盟标准时,容易损害特许方的商业形象或者商誉,特许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张某作为网红食品“妙妙鸡架”的加盟商,在食品原材料上出现大量非原告供应物料,既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无法进行相关品控,同时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隐患,因此原告有权依约单方解除合同。
但在原告发出解除通知后,被告仍在经营店铺的门头、菜单海报、宣传图片、外卖网店等处使用“妙妙鸡架”等相关标识,且在法院先后两次传票要求其到庭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在审理期间仍持续使用涉案商业标识,其主观恶意明显,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了较高的违约赔偿金额。
法官在此建议大家:当加盟店铺未按照约定的经营模式从事商业活动被许可方解除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店铺,拆除与加盟品牌有关的标识,避免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引发特许方主张侵权或违约赔偿。而特许方作为商品品质保障的监督者,需要在特许合同期限内积极履行督查和监管义务,确保加盟店铺按约经营,从而达到擦亮品牌、拓宽相关市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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